關于在隆林各族自治縣城區(qū)部分道路禁止三輪車、大型汽車、拖拉機通行的通告 為維護隆林各族自治縣城區(qū)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確保我縣城區(qū)道路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經研究,決定在隆林各族自治縣城區(qū)以下道路禁止三輪車、大型汽車、拖拉機通行。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三輪車是指機動三輪摩托車、電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對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下肢殘疾人僅用于出行代步的機動車、電動車、人力三輪車和殘疾人專用車除外)。“非法客運三輪車”是指不具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fā)的營運證的各種用于客運的三輪車。大型汽車是指載重2噸以上的貨運貨車、大客車(不含公交車)。拖拉機是指手扶拖拉機、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和多功能拖拉機。 二、禁止通行的路段。 1、興隆路:財富廣場路口至城北新車站路口路段; 2、民權路:財富廣場路口至糧所坡路口路段; 3、民族路:糧所坡路口至城東汽車站(老車站)路口路段; 4、迎賓二路:城東汽車站(老車站)路口至舊食品公司路口路段; 5、迎賓路:舊食品公司路口至城東文化體育廣場紅綠燈路口路段; 6、龍山路:民族中學路口至住建局路口路段; 7、興民路:公安局路口至石龍大廈路口路段。 三、禁止路段全天禁止三輪車駛入和通行。具有合法牌證、從事貨物運輸的三輪車(含自用)、大型汽車、拖拉機實行限時通行措施,每日(含節(jié)假日)21:00至次日07:00時段內,允許通行禁行路段。環(huán)衛(wèi)作業(yè)車、電力、市政施工使用的機動三輪車由行業(yè)主管部門統(tǒng)一型號、統(tǒng)一外觀標識,并在工作區(qū)域內的道路上通行。 四、對投送快遞、送水、送液化氣等特種三輪車實行公司化管理,要求一律加裝車廂(統(tǒng)一顏色),并在車廂前后及頂部噴涂所屬公司名稱及放大號碼,到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備案后予以通行。 五、對符合國家機動車技術標準但未取得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的機動三輪車、拖拉機以及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的三輪車、非法拼裝、改裝的三輪車一律禁止上道路行駛。 六、交通運輸、農機、市政、公安、工商、質監(jiān)、民政、人社、殘聯等部門要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對禁行車輛違法行為和違反禁行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七、對三輪車、大型汽車、拖拉機駛入禁行路段并通行的、超限超載運輸貨物及其它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嚴查處。 八、對從事非法客運的三輪車,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以及《廣西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查處,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九、對銷售拼裝、改裝三輪車或非法從事生產拼裝、改裝三輪車的企業(yè)、商鋪,由工商、質監(jiān)部門依法從嚴查處。 十、社區(qū)、居(村)委會要對本轄區(qū)非法從事三輪車、大型汽車、拖拉機營運的人員進行排查摸底,勸阻其停止非法行為,做好監(jiān)管和教育工作。 十一、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三輪車、大型汽車、拖拉機管理中各單位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jiān)察,對在管理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及各類違紀行為予以查處。 十二、新聞單位要加大宣傳報導力度,做好輿論引導,對違法行為及防礙公務行為予以曝光。 十三、防礙、阻撓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從重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廣大市民要積極遵守本通告規(guī)定,自覺做到不乘坐非法客運三輪車,反對大型汽車、拖拉機入城,并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積極進行勸阻和舉報。 十五、本通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fā)布的相關通告與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 特此通告 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8年 1月23 日 |